通知公告

校医院关于教职工恢复疫情前公费医疗转诊、报销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编辑:

校医院关于教职工恢复疫情前公费医疗

转诊、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国内疫情形势和防控政策的调整,校医院自2023年5月1日起取消此前的“疫情期间可以到就近公立医院门、急诊就诊,不受合同医院限制”的临时措施,恢复疫情前合同医院、专科医院转诊治疗及后续报销等政策。具体恢复调整如下:

一、教职工可就诊医院

(一)可转诊定点合同医院:

1.北京大学医院(北京大学校医院);

2.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3.海淀医院;

4.教职工在分娩建档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检查期间,可临时认定为合同医院。

(二)可转诊的专科医院:限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学中心(原三〇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有专科特色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三)因急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后续复查。

(四)退休人员可就近选择一家一级社区医院作为“就近社区医院”、一家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近医院”直接前往就诊。异地安置和长期外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在异地选择一家乡级(含)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离休人员可就近选择一家一级社区医院作为“就近社区医院”、两家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近医院”直接前往就诊。

二、恢复疫情前校外就诊报销比例

(一)在职人员

1.门(急)诊报销个人负担比例

(1)转诊到定点合同医院门诊治疗的,医药费个人负担20%;

(2)转诊到非合同专科医院门诊治疗的,医药费个人负担30%;

(3)因急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的,医药费个人负担30%;

2.住院报销个人负担比例

转诊到定点合同医院、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或者因急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诊治疗的医药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0%,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负担6%。

(二)退休人员

1.门(急)诊报销个人负担比例

(1)转诊到定点合同医院门诊治疗的,医药费个人负担10%;

(2)转诊到非合同专科医院门诊治疗的,医药费个人负担20%;

(3)在选定的“就近社区医院”就诊的个人负担10%;在选定的“就近医院”门诊治疗的,个人负担20%;

(4)因急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急诊治疗的,医药费报销个人负担20%。

2.住院报销个人负担比例

转诊到定点合同医院、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医院”住院治疗的,或者因急症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诊治疗的医药费用,个人均负担6%。

(三)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用药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个人无负担。

(四)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用药范围中使用“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的,在职人员在上述负担比例基础上另行负担10%,退休人员另行负担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全部自行负担。诊疗目录、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耗材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报销范围有关规定执行。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目录并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特此通知。

校医院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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