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门诊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发布时间:2020-01-16编辑:

一、在职人员(最新)

校医院10%;

合同医院20%;

非合同医院30%;

急诊30%;

部分负担药品另负担10%。

二、退休人员(最新)

校医院10%;

合同医院10%;

非合同医院20%;

就近医院20%;

就近社区10%;

急诊20%;

部分负担药品另负担5%。

三、学生

校医院10%;

合同医院10%;

非合同医院15%;

急诊15%;

部分负担药品另负担5%。

注: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在职与退休人员的门诊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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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住院费用个人负担比例

一、在职人员

1、1万元以下10%,1万元以上6%;

2、部分负担药品另负担10%;

3、标注特殊负担的检查治疗8%;

4、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且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自负30%;

二、退休人员

1、自负6%;

2、部分负担药品另负担5%;

3、标注特殊负担的检查治疗8%;

4、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且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自负30%。

三、学生:

1、自负10%;

2、部分负担药品另负担5%;

3、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且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自负30%;

北京市医疗保险中心规定的一切自费项目均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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